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(复)查工作的通知
湘建建〔2004〕432号
各市、州建设局(建委)、建工局,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79号,以下简称《认定办法》)及《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》(湘建建[2002]497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要求,我厅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(复)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2003、2004年度向我厅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,请按照《认定办法》及建设部第278号公告第六条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”(见附件)要求,重新复核、完善本企业的申报资料,并于2004年12月30日前报我厅省建设工程招标办。待建设部正式文件下发后,我厅统一向建设部申报。
二、凡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,请按照《认定办法》、《暂行规定》要求,并参照建设部“建办市[2004]5号”文件(见附件)规定,认真做好资格复审晋级申报工作,并于2004年12月30日前将资格复审晋级申报资料报省建设工程招标办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、湖南国信招标代理公司须参加2005年度建设部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,应尽快按照《认定办法》要求,并参照“建办市[2004]5号”文件规定,做好企业内部机构调整以及资格复审申报资料等准备工作。
附件:
1、建设部第278号公告摘录;
2、《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》
湖南省建设厅
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